党的十几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几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

来源:bianji2 时间:2021-11-28 08:32 阅读

关于党的十几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个问题,今天让我们具体的描述一下党的十几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详细解释。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依法治国的历程中,始终立足国情,坚持走自己的路,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带领全体人民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起当代中国法系。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不是只有一种,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过去,法学理论界一般把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这种分类标准没有揭示出法的阶级属性。从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划分标准来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法系,而当代中国法系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同资本主义法系有着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智慧的结晶,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划时代创立,带领我们走出了一条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又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党的十几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 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探索过程

《荀子·君道篇》说:“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对依法治理的研究,从党成立初期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一直对法治进行孜孜不倦的探索,总体上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

1.革命根据地时期至新中国成立

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进行探索的开始阶段,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分散到较为系统,时间是从土地革命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制定了共17条内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合法地位、性质以及任务。这是当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第一部以法律形式确认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宪法,极大地团结了广大劳苦大众,对消灭封建势力,赶走帝国主义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陕甘宁边区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是边区的根本法。解放战争时期,法制建设继续深入,1948年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彻底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翻身作主获得了土地,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虽然简单甚至比较粗糙,但是,这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是重视法制建设的先进性政党,在任何时期包括战争时期,哪怕处于被围剿的情况下,依然探索运用法律作武器,勇于承担救国救民的历史使命。

2.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

这一时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而又遭遇挫折的时期,时间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开始建立人民法制。这一时期法制建设以毛泽东同志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思想,成就显著。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同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95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时期法律建设的最大成就是,制定颁布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1949年到1957年,颁布了大约900多部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制度。

3.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这是中国共产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时期,时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党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制工作也进入新阶段。遵循宪法原则,加快了经济立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进一步完善,有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不断健全。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现了根本改变,不再主要依靠政策等行政手段,而是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中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期

这一时期是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阶段,时间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至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门研究依法治国的会议。在党的十八大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中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意味着党对法治的重视达到新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进入新的阶段。

二、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

通过梳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历程,我们对这一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显著成就,我们可以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独有的特征和优势,是一条发展中国家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有以下几方面的实践经验值得总结。

1.应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了自上而下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与自下而上的基层法治创新相结合。这种领导体制使各种改革措施较少受到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既加快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及时取得法治改革成果,又使基层的实践创新与顶层设计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关键。

2.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必然结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也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历程。国情决定我们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道路,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后有自己的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我们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采用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我们是拥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国情决定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而要走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路子。在依法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注重情、理、法的统一。

3.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当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人民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国家治理的主人,通过法治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以法治方式治理国家。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4.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不仅仅是刻在石碑和铜表上的法律,更是铭刻在人民心中的法律。法治不仅表现在规则条文、制度机构层面,也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层面。现在大家都有深刻体会,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依法治国开始越来越有中国味道。我们的依法治国彰显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弘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倡导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贯彻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治国要略,践行严以治官、宽以养民的施政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学习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赋予中华传统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真正做到以史为鉴。

5.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同中国古代几千年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有关,也同挖掘和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些重要论断和由此形成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传承了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

6.注重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依法治国是一种构建型法治,通过科学合理规划,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连续进行,逐步推进。从立法、司法、执法,到普法教育宣传,到司法改革等每个法治环节,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处处体现出这种理性主义的构建态度。所有改革都有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先试点再逐步推开,有效防范了司法改革中的风险,保证法治在工作大局中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各项工作可以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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